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国家规定给予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2016年2月29日前降至规定比例。
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2月29日前降至规定比例。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逾期未降至规定比例的,劳动监察部门将依法查处。今年,我市将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建立劳务派遣企业“黑名单”制度。
派遣用工不得超用工总量的10%
据了解,“劳务派遣”是指一个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将劳动者派遣到另一个用工单位去工作的经营行为,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是国际上十分流行的辅助用工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有部分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滥用劳务派遣,如将短期工放在长期工岗位上使用,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劳务派遣已经完全“变味”,损害被派遣员工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陆续实施,解决了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界定、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待遇、“虚假外包”违法派遣等问题,特别是划定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有效遏制滥用劳务派遣制度的行为。按照规定,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2月29日前须降至规定比例
按照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中,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国家规定给予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2016年2月29日前降至规定比例。
滥用劳务派遣将受重罚
违法劳务派遣行为将受到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了解,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近两年已积极研究制定落实国家规定的办法,开展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情况摸底调查,指导超过规定比例的用工单位制定并实施调整用工方案,实现平稳有序过渡;引导和督促劳务派遣企业及时申请行政许可,对申请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严格把关,并做好后续行政监管工作;督促指导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统一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与同岗位本单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今年,我市将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建立劳务派遣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于违法劳务派遣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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